日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
QY-202202-1
桐乡市前沿新材料研究院 | 代 码 | QY-202202-1 | |||
代 替 | / | ||||
起 草 | 钱芳 | ||||
审 查 | 熊鑫 | ||||
版 次 | 发布日期 | 实施日期 | 修改实施日期 | 批准 | 王继辉 |
A/ 1 | 2022-10-21 | 2022-10-21 | / |
1 范围
为了加强研究院的财务管理,合同调度资金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、法规和 各项财政政策,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本制度规定了日常费用报销的范围,报销流程,考核管理规定,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发生的所有需要报销的日常费用。
2 职责
财务部门按照研究院对各项费用的有关规定,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掌握费用开支标准,坚持原则, 节约费用,认真审核各种费用单据,原始单据数字清楚,业务情况反映真实明确,审批流程齐全。 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汇总表,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,控制预算外费用支出。
3 费用报销管理
3.1 差旅费
3.1.1 员工出差办理及核准程序:
1) 出差前须在微信群里报备获得同意,明确出差行程,包括出差日期、出差事由、交 通工具及费用预算,有相关人员归档。
2) 如有需要,出差人凭借领导同意的纸质借款单,办理借支差旅费,预借款项不得超过客户接待及拜访计划汇总表的批准金额。
3) 相关费用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。
3.1.2 交通费标准
1)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:飞机经济舱、普通火车 (除软卧外)、高铁二等座、 轮船三等舱位按实报销。
2)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,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,需在微信群中注明乘坐飞机及相关费用,报院长批准,否则只能报销软卧以下 的火车票价或汽车票价。
3.1.3 交通费补贴
出差人员凭票实报实销,私车公用的油费补贴1元/公里(崇福镇除外),凡使用研究院车辆出差的不享受交通费补贴。
特定地区私车公用补贴如表格:
特定区域 | 目的地 | 标准(元) |
杭州 | 杭州市区、临安市 | 200 |
桐庐县 | 300 | |
建德市、淳安县 | 400 | |
湖州 | 湖州市区、德清县、长兴县 | 200 |
安吉县 | 300 | |
绍兴 | 绍兴市区 | 200 |
新昌县、嵊州市、诸暨市 | 250 | |
上海 | 含所辖县市区 | 300 |
苏州 | 含所辖县市区 | 250 |
3.1.4 误餐补贴
出差区域在嘉兴市外,一天内回不了公司,给与100元/人/天(早餐20元,中餐40元,晚餐40元));在嘉兴市内、桐乡市周边区域出差,一天内可以来回的,给与40元/人/天;接待单位招待用餐的,不享受接待当天的伙食补助费。
3.1.5 住宿费标准
1)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宿亲友家 (包括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) ,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(住宿费报销时应有住宿发票,嘉兴市内或者周边,交通方便无需住宿时,不得住宿。若因工作需要住宿的,应经上级领导同意)
2) 出差 1 天以上,住宿费与交通费补贴、误餐补贴合并计算,标准是500元/人/天,出差人员应凭票报销。
4) 两人出差同一地点共用房间的,报销标准按两人合计的标准的70%计算。
5) 研究院安排到省内外考察的人员,可按主办单位的安排凭票报销住宿费;如果主办单位已把住宿费含在其他费用发票内,凭发票报销。
3.1.6 学习、培训:
研究院安排到外地学习、培训的人员,若会务费、培训费中已含伙食费、住宿费的,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,按会务费、培训费发票据实报销;若会务费、培训费中不含伙食费、住宿费的,按以下标准执行:
1) 学习、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;
2) 学习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;
3) 住宿费按主办单位指定地点的住宿标准据实报销。
3.1.7 出差人员到财务报销费用时需同时提交领导同意出差的凭证,到外地考察、学习、 培训的,向财务报销费用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或培训通知。
3.1.8公杂费
公杂费按照80元/人.天包干执行。由单位统一派车出行的公杂费减半。已享受会议、培训伙食、住宿的,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。
3.1.9 其他规定
1) 工作人员趁出差期间探亲、访友的绕道车船费,按出差直线单程车船票计算报销, 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负担,并不得报销探亲、访友当天的伙食补助、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2)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机会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。
3)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、送礼、游览等安排。
4) 研究院组织召开的会议,应事先做出会议预算,按照严格办事、勤俭办事的原则,报领导审批后实施。
5) 鉴于出差人员已享受了伙食补助费,在出差期间不得再另外报销餐费;出差人员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同客人出差又据实报销了餐费的,所有陪同人员不得再另外报销伙食补助费。
3.2 业务招待费
3.2.1 原则
1) 事前报告、统一安排;招待前应在微信群里报备,并经有权审批人批准; 如遇事情紧急,应口头请示。
2) 严禁私客公待。所有招待费支出必须是因公性质,否则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。
3) 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凭证,据实报销,费用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内,否则不予 报销。
3.2.2 招待审批权限
类别 | 额度 | 审批人 |
餐饮 | 人均≥200 元餐费(含酒水) | 院长 |
人均<200 元餐费 (含酒水) | 副院长 |
A 等接待:重要客户、重要供应商、投资商、银行重要人员、学术咨询人员、政府部门重要人员。
B 等接待:一般客户、一般供应商、服务商、银行一般人员、政府部门一般人员。
以上接待标准中,需要院长审批的,是A等接待,其他是B等接待。
A 等接待的人员也可用B等接待标准进行接待,但B等接待人员需要以A等接待标准进行接待时,需要院长特批。
对外接待,住宿招待原则上安排标准间,二人一间,根据招待单位和人员的级别,分为二个级别:
重要领导或客户, ≤350 元/间/天; 一般领导或客户, ≤200 元/间/天。
3.3 会务费
3.3.1 如举办大型会议、庆典前应由经办部门提供会议费用预算报告,经批准后下发会议通知, 会议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人员、会议内容、 目的等。
3.3.2 报销会务费用时,需提供已审批办理的签报件及会议费用预算报告及会议通知。
3.3.3 参加外部会议的,报销时应提供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参会的会议通知及会务费发票。
4 报销流程
差旅费、招待费和会务费等报销,应在出差、接待和会议结束后10工作日内,填写相关的单据,附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,并经副院长审核、审批完后予以报销。
5 考核管理规定
5.1 在报销过程中,审核发现报销人票据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,给予500元乐捐处罚;如发现再犯的,给予1000元乐捐处罚。并由行政人事记入员工档案;
5.2 财务部事后检查发现虚假报销的,应追回虚假报销金额,给予审核责任人和报销人共500元(按责任人承担30%、报销人承担70%)乐捐处罚,并由行政人事记入虚假报销员工的档案;
5.3 如果经过抽查,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,或审核发现员工在票据中有弄虚作假情况,则该次 发生费用不予报销,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,情节严重的,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